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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物资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院产品销售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产品销售工作由科技产业处归口管理。凡是有产品销售的单位都要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并报科技产业处备案。
第二章 销售计划和统计
第三条 有产品销售的各单位在每年第三季度开始,要根据已经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和对市场的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产品销售计划,并于9月10日前报科技产业处汇总后,于9月25日前报主管产业的院领导。
第四条 各单位每月销售产品的实际完成情况于下月初报科技产业处;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全年实际销售情况报科技产业处,科技产业处汇总后报主管产业的院领导。
第三章 销售工作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对外销售大宗产品的价格,由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或主管业务人员根据产品的销售成本和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的市场价格情况提出,经单位负责人办公会议决定最低销售价格和一般销售价格,销售人员按一般销售价格对外销售,如须按最低销售价格销售则需经主管的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客户接待、销售洽谈、来函来电定货等销售业务工作由各单位销售部门或销售人员负责。
第七条 产品销售一般分为:常规产品的销售、特殊要求产品的销售、出口产品的销售。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业务部门及人员的权限,做到责任到人,权限到人。出口产品的销售应按《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国际化经营管理条例(试行)》(98)矿冶外字第119号文的办法办理。
第八条 各单位销售产品,除标的额较小或能即时清结的 以外,必须按《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合同管理办法》矿冶供字[2005] 年[113]号文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 凡有产品销售工作的单位都要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以求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条 各单位都要及时清结货款,保证货款回收。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人和销售部门或销售人员不得采用违法手段销售产品。任何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都要由本单位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批准后给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