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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矿冶研究总院设备仪器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管理的设备仪器类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设备仪器。
第二条 本院的设备仪器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归口由院供应处负责。供应处负责对各单位的设备仪器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章 设备仪器的采购
第三条 各单位每年第三季度要着手编制下一年度的国产和进口设备仪器采购计划,然后分别按照科研用报科研管理处审核,生产用报科技产业处审核,设计用报工程设计部审核,行政用报物业管理处审核,再报主管院领导批准,超过1万元以上报院长批准后,于11月10日前抄送供应处汇总。供应处应于11月25日前编制成全院的设备仪器下年度采购计划,分别报主管物流、科研、产业、设计和物业的院领导,同时抄送财务处。各单位采购计划内的国产设备仪器时,先到供应处的设备仪器库填写《设备仪器申购表》(详见附表1),再经本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凭此表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采购计划外的国产设备仪器要按上述同样程序先办理报批,然后由申购单位凭批准后的《设备仪器申购表》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自行采购。需要签订合同的,合同文本需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到供应处审核、加盖院的合同专用章。实施采购设备仪器时,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需通过各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决定进货渠道、价格,由采购人员具体办理采购手续,做到比质比价采购,尽量实行招标采购。各单位在自行采购时,必须按照“采购业务职务分离”的原则,所指派的采购人员不应是所购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使用人员可以提出技术要求或与采购人员同办。
第四条 各单位需要采购进口设备仪器时,同样按照第三条规定办理。然后凭批准后的《设备仪器申购表》,交由国际部办理报批和减免税申请手续,由进出口部负责与外商谈判签订进口合同等外贸业务工作。
第五条 一般设备仪器定点采购
在一般设备仪器(单台价格10万元以下)的采购工作中,要坚持购销比价管理中“同样产品比质量,同样质量比价格,同样价格比信誉”的三比原则。按照ISO有关标准,确立合格分承包方即定点采购单位,并实行动态管理。选择合格分承包方的程序如下:
①推荐候选分承包方名单:由申购设备单位从专业设备手册、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种渠道的信息中确定候选分承包方,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②考察:由申购设备单位对候选分承包方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为:厂家资信情况;生产模式、销售状况;生产技术装备状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完整性、可靠性;提供的设备仪器能否满足我们的科研或生产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和时间要求;价格是否合理。
③审批:经过对候选分承包方的考察后,报本单位领导批准,由本单位的供应部门或指定的专人定点采购。
第六条 大型设备和成套设备招标采购
大型设备(单台价格10万元及以上的)和成套设备(价格30万元及以上的)的采购应采用招标的方法确定合格分承包方。其操作程序如下:
①确定名单:由申购设备的单位、院内相应职能部门(进口设备由进出口部参加)共同研究,推荐国内外产品质量好、信誉好、有经济实力的厂家或公司,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作为参与招标的分承包单位。
②对分承包方进行考察:由申购设备单位会同院内相应职能部门或进出口部对推荐的分承包方进行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为:厂家生产规模、生产技术装备状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完整性、可靠性,能否满足科研或生产的技术要求、质量要求、时间要求,价格是否合理等。考察后,由申购设备单位写出考察报告并由参加考察单位会签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③招标:由申购设备单位负责招标的具体运作。由主管院领导或其指定的人员主持招标会。申购设备单位、院内相应职能部门或进出口部和审计处参加,评出中标的分承包方。
④签订合同:由申购设备单位准备与中标的分承包方的合同文本,交供应处审核并加盖院合同专用章,供应处留底备案。
第三章 设备仪器的验收和财务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采购的国产设备仪器或进口的设备仪器到货后,由实施采购的单位负责,供应处的设备仪器管理人员参加,共同对所购设备仪器进行检查、验收。如设备仪器符合要求,即由具体采购人员到供应处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报销单》,一式四联(复写),经供应处的设备仪器库管理员签字,再交供应处领导审核签字后,连同发票一起到财务处报销。如检查发现设备仪器不符合要求,采购单位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更换、退货或索赔等其它善后事宜。
财务处和供应处要共同管理好设备仪器账目。
第四章 在用设备仪器的管理
第八条 供应处的设备仪器库管理员对在用设备仪器要建立使用卡片,并在设备仪器上粘贴本院标牌。各使用单位应予以爱护,如有标牌脱落,应及时通知供应处的设备仪器库管理员粘贴新的标牌。各使用设备仪器的单位都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设备仪器管理人员(并报供应处备案),负责管理本单位在用的设备仪器,办理领用或退库手续,管理好设备仪器使用卡片。管理人员更换时(要报供应处备案),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保证在用设备仪器的管理正常有序。
第九条 凡属需强制检查的设备仪器,各单位应配合院计量检定人员作好检定工作。需强制检查的设备仪器若在检定周期内出现故障,经修复后若需检定,应事先报告科研管理处或科技产业处。检定工作分别由科研管理处(科研、设计用设备)或科技产业处(生产用设备)归口负责。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合并或撤销,以及因其它各种原因需在院内各单位之间调配设备仪器时,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有关单位的设备仪器管理人员必须到供应处的设备仪器仓库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单》,一式四联(复写),经仓库管理员核实、填写完设备仪器在用卡片后才能进行设备仪器调动。
第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将设备仪器带出院外长期使用,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向本单位设备仪器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并负责在工作完毕后将设备仪器带回院。这些单位的设备仪器管理员要建立台账。如造成损坏、丢失,将追究经办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自制的设备仪器经过使用考验后,由制造单位、供应处、财务处、使用单位共同验收,核定价值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涉及对外投资的设备仪器,必须由执行单位根据相应的、已生效的对外投资、合资合同提交专门的书面报告,列出相关设备仪器清单,报院相应职能部门审查并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到供应处、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各单位需要出售在用设备仪器时,首先要到供应处填写《设备仪器请售单》,一式四联(复写),然后报给科研管理处等主管业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单台价格1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仪器需经院长批准。所收货款交财务处,收入归属按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凡大型设备仪器必须建立设备仪器技术档案。按照一九九一年三月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综合档案工作管理制度》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凡调离、退休、退职、除名等人员,由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将其领用的设备仪器进行核实并收回。
第五章 设备仪器的报废、退库处理
第十七条 凡使用多年、技术落后、性能差、应淘汰的设备仪器需要报废处理的,由原使用单位提出报废建议,到供应处填写《设备仪器报废表》,一式四联(复写),经院技术鉴定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同意报废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10万元以上的设备仪器报废需报经院长批准)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设备仪器报废后,由供应处负责组织处理,回收的残值一律交财务处。原设备仪器属院投资购买的,所收回残值归院所有;属各单位自己投资购买的,所收回残值归入该单位设备基金。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设备仪器要退库时,首先要查明原因,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通知供应处的设备仪器库管理员。先由供应处负责联系院内是否有需要的单位。如可院内调剂,则调出和调入单位在供应处的设备仪器库办理好内部转移手续,设备仪器由调出单位转到调入单位。如院内无需要单位,可以对外销售,按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或由申请退库单位填写《设备仪器报废表》,按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统计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全院设备仪器的统计工作由供应处归口。每年7月15日前供应处将上半年设备仪器采购情况汇总后报主管物流的院领导;第二年1月15日前汇总院内各单位上年设备仪器采购情况、在用情况和库存情况,于1月31日前报主管物流的院领导。
第二十条 审计处负责对各单位的设备仪器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对采购设备仪器的单位进行价格票据的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全院职工都有权对损害本院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举报。院对举报人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供应处、财务处、进出口部和各单位从事设备仪器管理和采购的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固定资产管理政策和法规、法令、文件,明确各自的岗位责任制,团结协作,共同把全院的设备仪器管理好。
第二十二条 院对设备仪器采购人员在大型或成套设备仪器采购中,对降低采购成本上做出贡献的人员,严格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举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违法乱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员予以奖励。院每年年终评定一次奖励名单,由各单位推荐,院长办公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全院所有从事设备仪器采购和管理的人员都必须廉洁奉公。对违反本制度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收受贿赂或购买设备仪器搭配其它物资的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供应处负责解释。


附表:1.设备仪器申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