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制度适应范围:
1.院属单位分类中的工厂企业类和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类单位不直接执行本制度。这些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抄送院供应处备案。
2.院属单位分类中的产业类、科研设计经贸类和职能部门类单位适用本制度。
四、本制度经2004年第39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从2006年 3 月 1日起执行。1997年6月28日院颁布的《物资管理制度》((97)矿冶供字第63号文)和《设备仪器管理制度》((97)矿冶供字第6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1.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2.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物资仓储管理办法
3.北京矿冶研究总院设备仪器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4.北京矿冶研究总院销售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