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联合会选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矿业联合会选矿委员会是中国矿业联合会设立的专业委员会,是团结、联系从事选矿事业的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规划研究,努力为提高我国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服务,开展全国性学术交流活动的专业组织。
第二条:中国矿业联合会选矿委员会在中国矿业联合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遵守国家法律,组织开展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有关调查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训等活动,充分发挥中国矿业联合会联合、协调、服务、自律以及政府与企业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为矿业发展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三条:中国矿业联合会选矿委员会挂靠在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企业家对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发展方针,行业技术政策等进行调查研究,为矿业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五条:广泛联系矿业企业、事业单位组织交流选矿科学技术成果和先进生产管理经验;
第六条:密切结合我国矿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各种全国性学术活动;
第七条: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承办选矿技术咨询,选矿科技成果评审鉴定,选矿科技人员培训等;
第八条: 参加国际间的选矿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传播推广选矿先进技术,组织和编辑有关科技书刊;
第十条: 完成中国矿业联合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中国矿业联合会选矿委员会的委员由中国矿业联合会、选矿委员会的挂靠单位和有关单位协商推举产生。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中国矿业联合会选矿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协商推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确定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讨论和确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审定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 在主任委员领导下,由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根据委员会授权,负责领导本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四条:中国矿业联合会选矿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其来源主要有:
一、挂靠单位每年支持一万元;
二、委员单位每年支持一千元;
三、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资助;
四、中国矿业联合会给予的支持;
五、本委员会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收入。
中国矿业联合会选矿委员会
2000年12月13日